電視劇置入性行銷的認知落差 讓管理單位將處罰此電視劇. 原本單純的問題.卻因立法委員的抗議. 讓事情變的撲朔迷離.是非難辨. 廣告有廣告的途徑.文學藝術.休閒有另一個空間. 廣告有廣告的時間與頻道. 如果可以因為人為因素而改變. 難怪這社會亂七八糟.似是而非. 戲法人人會變.只因巧妙不同. 但是如果無法有效管理. 那奸商與安份守法的企業如何分辨? 如果讓不法行為可以為所欲為. 那不只會有樣學樣.進而鼓勵不要守法. 那廣告與電視劇結合後. 所有的電視劇都可以一起來亂搞就好了. 藥與毒藥有時候是無法分開討論的. 吸毒的一定希望不要規劃限制毒藥. 任何有利益的商業行為都應該有規範. 要不然這社會要法律做甚麼? 立委的用意 就是替國家社會人民創下一個好的法律. 但是立法的重點是在法意而不是法條. 那執法單位的執行是需要依法條的法意去執行. 而不應該浮動挑單位處罰. 只要是執法能立場一致. 一概處理.不要挑單位處理. 那就是人民之福. 如果該處罰的不處罰. 該執行的不執行. 社會的亂.只會越來越亂. 因為這社會永遠有人想違規. 難到要人民或企業自律嗎? 那要立法單位.執法單位做甚麼?
最近發生電視劇因牽涉到商品置入性行銷.
其實電視劇本身.就不應該有商品廣告.
商人經商.如戲法.
如果電視劇可以變相存在置入性行銷的存在.
比較可悲的是我們的立法大人的觀念.
有關置入性行銷是不可能要求企業自律的.
- Jan 22 Fri 2010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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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置入性行銷的認知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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